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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启动


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组织工作

国科财函〔201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

为做好2011年度专项项目组织工作,保证项目质量,依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1]352号),现就2011年度项目组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关于专项支持范围

  (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主要支持已突破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通过集成研究和应用开发,形成能够在世界上有特色、有影响的科学仪器设备。

  (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主要支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或其他渠道已形成的,对相关科学研究、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的工程技术和产业化技术开发和应用开发。

  (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主要支持市场上虽已有成熟产品,但能提升我国科学仪器设备产业技术等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通用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支持科学仪器设备共性、核心关键部件的开发和应用。

  (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主要支持一些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等关键核心领域受制于人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或其他重要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

  二、关于项目组织部门及组织要求

  (一)专项组织部门及推荐项目数。专项实施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方式,初步选择一些中央部门(机构)作为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选择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地区(中关村、张江、东湖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江苏省)纳入专项试点范围。同时,专项项目采取限项推荐的方式。具体如下:

  1.教育部、中科院:各10项

  2.工信部:5项

  3.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上海、湖北、江苏等8个部门(地区):各4项

  4.水利部、农业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等4个部门:各2项

  (二)项目组织要求

  1.项目组织部门要重视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工作,认真研究本部门、本地区科学仪器设备发展方向和重点,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力量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明确组织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的职责,落实项目组织、实施及监督各项管理规定。

  3.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在进行评审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项目组织部门在具备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评审等方式,促进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关于项目材料报送和时间要求

  项目推荐材料采取网上提交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牵头单位登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进行注册,网址为http://program.most.gov.cn/。

  (二)注册成功后项目牵头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

  (三)网上提交成功后,将网上生成的项目实施方案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组织部门。

  涉密项目不得上网申报,须根据项目推荐书格式离线填写,打印装订,一式十份,其中一份正本,九份副本。

  (四)项目组织部门对本部门(地区)所组织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

  (五)请项目组织部门于2011年8月25日前,将正式推荐函、项目清单(纸质及光盘Excel文件格式)及项目实施方案(一式十份,其中一份正本,九份副本)一并报送科技部。另外,《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建议书》供项目组织部门在项目组织中参考使用,不必向科技部报送。

  (六)请项目组织部门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同时,初步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申请书。具体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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