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TH200数显A型邵氏硬度计 |
时代THBRV-187.5D/THBRVP-187.5E电动(数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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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粉探伤仪的应用领域及范围越来越广,那么用户就应该了解一些磁粉探伤仪标准的使用、保养等措施,下面简单给大家介绍下磁粉探伤仪的标准。
1、磁粉探伤仪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611-2007 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97-2005/ISO 3059:2001 无损检测渗透检测和磁粉检测观察条件
GB/T 12604.5-2008 无损检测术语磁粉检测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00,idt ISO 9001:2000)
JB/T 6147-2007 试验机包装、包装标志、储运技术条件
JB/T 7406.2-1994 试验机术语无损检测仪器
GB/T3805-2008特低电压(ELV)限值
2、磁粉探伤仪标准一般要求
探伤仪应满足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的要求,或有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授权出具的检测报告。
3、磁粉探伤仪标准安全要求
探伤仪的设计及检测用的材料涉及到健康、安全卫生和环境等要求的应遵守国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规。
4、磁粉探伤仪标准标志与包装
4.1 标志
4.1.1 探伤仪应有铭牌,其内容包括:
a) 型号;
b) 名称;
c) 主要参数;
d) 制造日期、编号;
e) 制造者名称。
4.1.2 对于执行本标准的产品,应在产品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明本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4.2 包装
4.2.1 探伤仪的包装为防水、防潮、防锈组合的复合防护包装。
4.2.2 探伤的包装应符合JB/T 6147-2007中5.6.1、5.6.4和5.6.6的规定。
4.2.3 包装箱上的收发货标志和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JB/T 6147-2007中第6章的规定。
5、磁粉探伤仪标准技术要求
5.1 探伤仪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温度在-10℃~+40℃的范围内;
b) 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
c) 周围无大量尘埃、易燃或腐蚀性介质;
d) 无强电磁辐射和电磁干扰;
e) 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在额定电压的±10%以内。
5.2探伤仪的基本型式与规格应满足表1的规定。
5.3 在使用磁化试件的条件下,周向磁化电流和纵向磁化安匝数的示值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0%。
5.4 探伤仪的切向磁场强度应不小于2kA/m。
5.5 在使用退磁试件的条件下,剩磁感应强度应不大于0.3mT(当探伤仪具有超低频退磁功能时剩磁感应强度应不大于0.2mT)。
5.7 在室温20℃±5℃,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条件下,各回路绝缘强度在表2规定的50Hz正弦交变试验电压的作用下,历时lmin应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试验时对不能承受规定试验电压的电器元件,应给予拆除。
5.8 探伤仪在重复使用率(通常称“暂载率”)为10%~20%时,工作4h后,各部位的最高允许温度和允许温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超长略)
5.9 探伤仪一般应设置照明灯。荧光磁粉探伤仪应采用粘贴有紫外线警告牌的黑光灯照射装置及排风装置。在距离黑光灯400mm的被检工件表面,黑光强度应大于1000 μW/cm2,本底可见光照度应不大于20lx,或按GB 5097进行间接评定。
5.10 非荧光磁粉探伤仪被检工件表面的可见光照度应不小于1000lx。
5.11 周向磁化电流和纵向磁化安匝数应有指示表指示,并能连续调节。
5.12 探伤仪宜有周向磁化电流值和纵向磁化安匝数的设定装置及电流跟踪功能,并宜设有欠电流和过电流报警装置。
5.13 试件夹持装置应夹持可靠,移动灵活,不应有停滞现象。
5.14 探伤仪在无夹持工件工作时,电流表指示值应为0。
5.15 夹头等导电接触件不应用铅等有毒材料,应导电良好,不应产生电弧闪光。
5.16 探伤仪应设调节和控制磁化时间的时控装置,以调节和控制磁化时间的长短。
5.17磁悬液传输系统不应出现漏液和阻塞现象,储液箱内应设有搅拌机构,磁悬液施加装置应能使均匀弥散着磁粉的磁悬液稳定地施加到被检工件表面而不影响已形成的磁痕。
5.18 干磁粉施加装置应能使干磁粉轻而均匀地喷覆于被检工件表面,并应有足够的力除去多余的磁粉而不影响已形成的的磁痕。
5.19 探伤仪周向磁化装置和纵向磁化装置的输出电压应不大于42V。
5.20 探伤仪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表4的规定。
5.21 探伤仪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T 2611-2007中的7.1~7.4的有关规定。
5.22 探伤仪的基本要求、装配机械安全及外观质量应符合GB/T 2611-2007第3章、第4章和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23 探伤仪在包装条件下,应能承受运输颠簸试验而无损坏。试验后,探伤仪不经调修(不包括操作程序准许的调整)仍应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磁粉探伤仪标准检验方法
6.1 检验条件
探伤仪应在5.1规定的环境和技术条件下进行检验。
6.2 检验用器具
检验用的器具应包括:
a) 0.5级标准电流表和电压表;
b) 1级电流互感器;
c) 1级分流器;
d) 特斯拉计;
e) 表面温度计;
f)紫外辐照计;
g) 白光照度计;
h) 磁强计;
i) 磁化试样:φ 25mm× 460mm,T2紫铜;
j) 退磁试件:φ 30mm× 300mm,45号钢,860℃水淬火,480℃回火,洛氏硬度38HRC~42HRC;
k) 绝缘电阻测试仪;
l)耐电压测试仪;
m) 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测试仪。
6.3 额定周向磁化电流和额定纵向磁化安匝数的检验
额定周向磁化电流和额定纵向磁化安匝数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检测:
a) 使用磁化试件,由低到高调整磁化电流,观察探伤仪周向磁化电流和纵向磁化安匝数的指示值;
b) 根据用户要求,使用磁化工件,由低到高调整磁化电流,观察探伤仪周向磁化电流和纵向磁化安匝数的指示值。
其结果应满足4.2的要求。如果对测量结果有争议,按方法a) 仲裁。
6.4 额定周向磁化电流和额定纵向磁化安匝数示值相对误差的检验
6.4.1 使用磁化试件和相应规格的电流互感器或分流器,将相应量程的标准电流表接入探伤仪磁化电流的输出端,分别检测周向磁化电流与纵向磁化安匝数。检测周向磁化电流时,将纵向磁化安匝数调至为零,反之亦然。
6.4.2 调整调流装置,分别在周向磁化电流指示表和纵向磁化安匝数指示表满刻度的30%、60%和100%的位置(额定周向磁化电流不小于6000A时,取50%和100%两点)记录指示值,得到与探伤仪指示表相对应的测量值,重复测量三次。
5.4.3 周向磁化电流示值相对误差和纵向磁化安匝数示值相对误差按公式(1)计算:
(1)式中:δ——周向磁化电流示值相对误差或纵向磁化安匝数示值相对误差;
Ii——探伤仪电流表指示值,
A;——标准电流表在同一测量点所测得I的算术平均值,
A。其结果应满足5.3的要求。
6.5 旁路电流的检验
将纵向磁化回路开路,在夹头间不夹持工件工作时,探伤仪的周向磁化电流指示值应满足5.14的要求。
6.6 切向磁场强度的检验
切向磁场强度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检测:
a) 在使用磁化试件的条件下,用特斯拉计在磁化试件表面的中点处检测切向磁场强度;
b) 根据用户要求,使用磁化工件,用特斯拉计在磁化工件表面的中点处检测切向磁场强度。
检测结果应满足5.4的要求,如果对测量结果有争议,按方法a) 仲裁。
6.7 周向磁化装置和纵向磁化装置安全电压的检验
用标准电压表分别测量探伤仪工作时的周向磁化装置和纵向磁化装置的输出电压。检测结果应满足5.19的要求。
6.8 剩磁感应强度的检验
使用规定的退磁试件,将已磁化的退磁试件退磁,用磁强计测量试件退磁后的剩磁感应强度,其结果应满足5.5的要求。
6.9 照度检验
6.9.1 紫外辐照度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检测:
a) 用紫外辐照计测量被检工件表面的照度;
b) 按GB 5097进行间接评定。
其结果应满足5.9的要求。如果对测量结果有争议,按方法a)仲裁。
6.9.2 用白光照度计测量可见光照度,其结果应满足5.9和5.10的要求。
6.10 温度的检验
用规定的磁化试件,按照4.8规定的重复使用率或按公式(2)求得的等效电流连续工作4h后,
用表面温度计测量表3规定的各部位的温度。
(2)式中:Ie——等效电流,A;
In——额定周向磁化电流,A;
t ——磁化时间,s;
T——工作周期,s。
6.11 绝缘电阻的检验
将探伤仪处于非工作状态,开关置于接通位置,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电源进线与保护接地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测量结果应满足5.6的要求。
6.12 绝缘强度的检验
将探伤仪处于非工作状态,开关置于接通位置,用耐电压测试仪在电源进线与保护接地电路之间施加表2规定的试验电压。试验时,试验电压应逐渐上升到规定值,在规定的电压上保持lmin,然后平稳下降到零,应满足5.7的要求。
6.13 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检验
用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测试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5.20的要求。
6.14耐运输颠簸的性能试验
探伤仪的耐运输颠簸性能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检测:
a)将探伤仪包装件装到载重量不小于4t的载重汽车车厢后部,以25km/h~ 40km/h的速度在三级公路的中级路面上进行100km以上的运输试验。
b)将探伤仪包装件放置在模拟运输试验台上试验。
探伤仪经运输颠簸试验后,不经调修,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3的规定。
6.15 目测检验
本标准的5.11~5.18和5.22按常规和目测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5.1~5.7和5.9~5.23。
6.1.2 每台探伤仪应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6.1.3 出厂检验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出厂合格证中。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6.3.1 对于出厂检验,每台产品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合格率应达100%。
6.3.2 对于型式检验,当批量不大于50台时,抽样二台,若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当批量大于50台时,抽样五台,若检验后样本中出现二台或二台以上的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磁粉探伤仪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磁粉探伤仪(以下简称探伤仪)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与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直流、半波整流及全波整流的探伤仪,不适用于电磁轭探伤仪、旋转磁场探伤仪等磁轭式磁粉探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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